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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者:曹鹏
分类:社会-评论
成员数:2
订阅数:0
Tag:law  blawg  法律 
创建时间:2007-06-14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9-07

图:REUTERS/Stringer

2008年9月3日,湖北武汉,在华中师大佑铭体育馆内,350名新生家长在校方提供的免费地铺上休息。

1.家长们真够累的。孩子从生下来就有操不完的心,都上大学了,还要护送到学校。报名、住宿等所有手续家长都要亲自料理。更有甚者,家长还要去亲自听课,要看看老师到底怎么样,讲得不好,就赶下去,要求换人,这样也是给自家孩子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。

2.我们这里一般认为满十八岁就成人了,可家长们死活不愿意把子女当人看。

3.从心理学上看,这样子的家长很自私。孩子小时候,家长们因为生他养他而有权管理控制他,这还有合理合法性。当孩子长大成人时,这种权力关系就理当消灭,还继续存在,就是淫威了。家长留恋对孩子的权力,怕没了实战淫威的机会,而不肯放手,不是自私是什么?

4.历史上的“父权家长制”早废除了,可这种权力关系似乎还阴魂不散。毕竟谁不喜欢大权在握的感觉呢?

5.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,家长们终究要自食恶果。长大的孩子总有一天会愤而反抗家长淫威。本来也正常,但因为这些孩子从小不被尊重,他们恐怕也很难懂得尊重别人,这就惨了。

6.在孩子一方,就是“拿人手短,吃人嘴软”。小时候,也就罢了,长大了还这样,就不好了。怎么办呢?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20

晚上在百度知道活动筋骨,碰见有人提问“关于原始取得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冲突问题”,顺便回答了一下,写着写着发现这问题挺有意思,就整理在博客里吧。
白濒小石 提问:

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没错吧,原始取得的物,该物以前的所有负担就应该归于消灭对吧。
问题:我善意取得一所房屋(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),但我不知道这房屋又是租出去了的。那么到底依据原始取得这一概念能不能对抗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规定?

我的回复:

1.根据我国物权法106条第一款规定,善意取得制度既可适用于动产物权也可适用于不动产物权。

2.善意取得制度和“买卖不破租赁”(合同法229条)在限制所有权方面是一致的;差别在于前者限制的是原所有权人的权利,而后者限制的是新所有人的权利。

3.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除了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取得所有权外,还有第108条进一步规定“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,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,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。”这应该就是所谓“原始取得效力”的法律渊源,但该条仅限动产!(为什么呢?)

4.至于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后,该不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是否也全部消灭,是否准用108条规定抑或有所不同,有待进一步研究,希望有高人路过的话指点一二。

5.再看看合同法229条的规定: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那意思显而易见:不管所有权怎么变动,只要是发生在租赁期间,就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

如果租赁物是动产,一般不会在租赁期间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,因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。

如果租赁物是不动产比如房屋呢?这时就会发生基于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和承租人权利的关系问题。该如何处理呢?我认为,应该适用合同法229条的规定,即租赁期间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权变动,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但这里不包括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”(合同法230条)。

有人认为善意取得可以消灭承租人的权利吗?法律依据是什么?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20

晚上在百度知道活动筋骨,碰见有人提问“关于原始取得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冲突问题”,顺便回答了一下,写着写着发现这问题挺有意思,就整理在博客里吧。
白濒小石 提问:

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没错吧,原始取得的物,该物以前的所有负担就应该归于消灭对吧。
问题:我善意取得一所房屋(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),但我不知道这房屋又是租出去了的。那么到底依据原始取得这一概念能不能对抗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规定?

我的回复:

1.根据我国物权法106条第一款规定,善意取得制度既可适用于动产物权也可适用于不动产物权。

2.善意取得制度和“买卖不破租赁”(合同法229条)在限制所有权方面是一致的;差别在于前者限制的是原所有权人的权利,而后者限制的是新所有人的权利。

3.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除了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取得所有权外,还有第108条进一步规定“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,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,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。”这应该就是所谓“原始取得效力”的法律渊源,但该条仅限动产!(为什么呢?)

4.至于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后,该不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是否也全部消灭,是否准用108条规定抑或有所不同,有待进一步研究,希望有高人路过的话指点一二。

5.再看看合同法229条的规定: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那意思显而易见:不管所有权怎么变动,只要是发生在租赁期间,就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

如果租赁物是动产,一般不会在租赁期间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,因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。

如果租赁物是不动产比如房屋呢?这时就会发生基于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和承租人权利的关系问题。该如何处理呢?我认为,应该适用合同法229条的规定,即租赁期间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权变动,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

有人认为善意取得可以消灭承租人的权利吗?法律依据是什么?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19

[按] 关于美国的司法制度,许多著作都有介绍和研究。但我还是比较喜欢看那种描述性的资料,比如以前读过的罗钢良律师写的《现在开庭》。比起学术著作,看这种第一手的记录娓娓道来,更容易给人留下清晰的印象。当然,一些影视剧也能帮我们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,尽管形象生动,但毕竟有艺术成分,不如有关制度的当事人的描述真实。总之,我们需要利用各种资料,才可能比较充分的认识这些制度。

昨天,卧凤先生的提问中涉及陪审制,时雨同学也有一些讨论。我在这里再提供一点资料,是两位美籍华人亲自参与陪审的记录。

下面转帖一篇,是关于911保险案的。作者的描述很详尽,一边介绍案情以及背景,一边讲述自己的经历,还有自己对司法制度的认识,很棒的资料,真该感谢这位作者!需要说明一下,文章太长,转载时我给各部分加了小标题

另外还有一篇叫《挑选陪审员亲历记》,作者叶青。由于作者最终很遗憾地落选,所以该文只记录了陪审员遴选的程序,同样是很好的一手资料。我这里就不再贴了。 (more…)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19

[按] 关于美国的司法制度,许多著作都有介绍和研究。但我还是比较喜欢看那种描述性的资料,比如以前读过的罗钢良律师写的《现在开庭》。比起学术著作,看这种第一手的记录娓娓道来,更容易给人留下清晰的印象。当然,一些影视剧也能帮我们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,尽管形象生动,但毕竟有艺术成分,不如有关制度的当事人的描述真实。总之,我们需要利用各种资料,才可能比较充分的认识这些制度。

昨天,卧凤先生的提问中涉及陪审制,时雨同学也有一些讨论。我在这里再提供一点资料,是两位美籍华人亲自参与陪审的记录。

下面转帖一篇,是关于911保险案的。作者的描述很详尽,一边介绍案情以及背景,一边讲述自己的经历,还有自己对司法制度的认识,很棒的资料,真该感谢这位作者!需要说明一下,文章太长,转载时我给各部分加了小标题

另外还有一篇叫《挑选陪审员亲历记》,作者叶青。由于作者最终很遗憾地落选,所以该文只记录了陪审员遴选的程序,同样是很好的一手资料。我这里就不再贴了。 (more…)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19

[按] 关于美国的司法制度,许多著作都有介绍和研究。但我还是比较喜欢看那种描述性的资料,比如以前读过的罗钢良律师写的《现在开庭》。比起学术著作,看这种第一手的记录娓娓道来,更容易给人留下清晰的印象。当然,一些影视剧也能帮我们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,尽管形象生动,但毕竟有艺术成分,不如有关制度的当事人的描述真实。总之,我们需要利用各种资料,才可能比较充分的认识这些制度。

昨天,卧凤先生的提问中涉及陪审制,时雨同学也有一些讨论。我在这里再提供一点资料,是两位美籍华人亲自参与陪审的记录。

下面转帖一篇,是关于911保险案的。作者的描述很详尽,一边介绍案情以及背景,一边讲述自己的经历,还有自己对司法制度的认识,很棒的资料,真该感谢这位作者!需要说明一下,文章太长,转载时我给各部分加了小标题

另外还有一篇叫《挑选陪审员亲历记》,作者叶青。由于作者最终很遗憾地落选,所以该文只记录了陪审员遴选的程序,同样是很好的一手资料。我这里就不再贴了。 (more…)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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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12

07年杜冬劲先生在上海就网络封锁提起诉讼,把电信公司推上被告席,这个案件被称为诉GFW第一案。08年3月份该案终审判决,杜冬劲先生败诉。终审判决书的扫描件在这里

今天收到消息,一起针对网络监管的集体诉讼正在筹备,他们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站论坛

有兴趣关注(支持或反对)这次诉讼进展的话,就去看看吧。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12

07年杜冬劲先生在上海就网络封锁提起诉讼,把电信公司推上被告席,这个案件被称为诉GFW第一案。08年3月份该案终审判决,杜冬劲先生败诉。终审判决书的扫描件在这里

今天收到消息,一起针对网络监管的集体诉讼正在筹备,他们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站论坛

有兴趣关注(支持或反对)这次诉讼进展的话,就去看看吧。

集体诉讼或者集团诉讼,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之一种,具体规定主要有: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5条:

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,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,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。

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;推选不出代表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。
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,但代表人变更、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,进行和解,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。
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。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,适用该判决、裁定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民事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
59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,一般指十人以上。
60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,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,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;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,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,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。
61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,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,当事人推选不出的,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,协商不成的,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。
62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,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。
63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,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。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,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。
64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,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。证明不了的,不予登记,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。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。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,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、裁定。



作者:曹鹏
Caopeng’s Weblog
时间:2008-08-12

07年杜冬劲先生在上海就网络封锁提起诉讼,把电信公司推上被告席,这个案件被称为诉GFW第一案。08年3月份该案终审判决,杜冬劲先生败诉。终审判决书的扫描件在这里

今天收到消息,一起针对网络监管的集体诉讼正在筹备,他们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站论坛

有兴趣关注(支持或反对)这次诉讼进展的话,就去看看吧。

集体诉讼或者集团诉讼,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之一种,具体规定主要有: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5条:

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,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,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。

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;推选不出代表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。
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,但代表人变更、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,进行和解,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。
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。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,适用该判决、裁定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民事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
59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,一般指十人以上。
60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,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,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;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,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,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。
61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,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,当事人推选不出的,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,协商不成的,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。
62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,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。
63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,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。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,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。
64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,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。证明不了的,不予登记,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。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。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,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、裁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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